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及解题技巧(2)

2020-02-21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及解题技巧(2)

1.物权概述

  考点1:物权的客体

  考点2:物的分类

  考点3:物权法定原则

  常见解题及解题技巧

  考点1:物权的客体

  例1(2009年统考试题)

  下列客体中,不能作为物权客体的是()

A.一幢房屋

B.一份买卖合同

C.一辆汽车

D.一台电视机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是物,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权利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权利质权。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为人力所能控制且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其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存在于人体之外;(2)为人力所能控制;(3)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4)物以有体物为限。本题中,选项ACD都是有体物,且具有物的上述特征,可以作为物权关系的客体,故予以排除;选项B既不是物,也不是法律规定可以作为物权客体的权利,所以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

  【评注】应准确理解物权客体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应注意物权的客体,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情况下只局限于物;而可以作为物权客体的权利,必须是法定的,即法律明文规定可以作为物权客体的权利,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考点2:物的分类

  例2(2006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主物与从物的是()

A.房子与门窗

B.桌子与椅子

C.锁与钥匙

D.西服上衣与裤子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物的分类。如果两个独立的物只有结合在一起、相互配合使用才能发挥其使用价值,则这两个物之间具有主从关系。以其中的独立物起到的是主要作用还是从属作用为标准,可以将其区分为主物和从物。在必须结合使用才能发挥经济效益的两个独立的物中,起主要作用的为主物;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是从物。本题中,选项A涉及的房子和门窗中,门窗属于房子的组成部分,而非独立的物,所以可以排除;选项B涉及的椅子不一定从属于桌子而发挥作用,难有主次之分,所以也可以排除;选项D涉及的西服上衣和裤子都是分别有独立用途的物,无所谓哪个是协助另一个而发挥作用,相互关系中也难分主次,因此非主物和从物的关系,也应排除。故只有选项C是正确的。

  此类题目2005年统考第9题也考过:下列选项中,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是:A.船和船桨,B.一套西服的上衣和裤子,C.文具盒和笔,D.球拍和球,答案选A

  例3(2008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流通物的是()

A.矿藏

B.水流

C.汽车

D.枪支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物的分类。物有不同的分类方法,以物在流转过程中所受限制的程度为标准,可将物分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限制流通物是指其流转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或行政法规限制的物。如文物不得私自交易,如欲出售就只能卖给国家指定的收购单位。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其自由流转的物。如矿藏、水流等,专属国家所有,禁止买卖。可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选项ABD中所涉及的物都是禁止流通物,只有选项C涉及的汽车是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其他选项都是不正确的。

  【评注】(1)物的分类的出题概率还是不低的,应引起重视;

(2)物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对不同种类的物的概念应有准确的理解和把握。

  考点3:物权法定原则

  例4(2007年统考试题)

  论述物权法定原则。

  【答案要点】(1)概念: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须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与法律不同的物权种类或协议改变物权的内容。

(2)意义:为了避免由于认识不一带来的混乱,由法律统一地明确规定物权的种类、内容,成为保障经济秩序、保证民事主体交易安全的基本要求。

(3)物权法定原则的要求具体表现在:物权的种类法定,即不得创设我国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物权的内容法定,即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物权效力法定,即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为物权设定不同于法律规定的效力。

  物权法定原则为强行性规定,非依《物权法》或其他法律规定的物权种类和内容而创设的物权,不被认可为物权,不具有物权效力。

  【解析】本题属于理论综合论述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物权法定原则。

  【评注】应准确理解和掌握物权法定原则的概念及其要求,特别是对物权法定原则强行性的理解。
2.所有权
  考点1: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考点2: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考点3: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

  考点4:按份共有

  常见解题及解题技巧

  例5(2006年统考试题)

  下列有关财产所有权主体的表述,正确的是()

A.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不特定的

B.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C.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D.权利主体是不特定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所有权的概念、特征。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属于自己的特定物依法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财产所有权属于物权,而物权与债权相比较,的区别在于,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而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因此,选项c的表述是正确的,其他选项被排除。

  例6(2008年统考试题)

  简答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答案要点】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属于自己的特定物依法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所有权具有以下特征:(1)所有权是绝对权;(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3)所有权具有完全性;(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5)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解析】本题属于理论阐述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评注】应准确掌握不同类型物权的不同特征,注意区分其各自的不同之处。

  考点2: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例7(2007年统考试题)

  甲乙相邻而居。甲在乙家门口堆放闲置物品,致使乙无法正常通行。乙有权请求()

A.消除影响

B.恢复名誉

C.排除妨碍

D.返还财产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相邻关系的概念特征。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权利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我国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在妨碍相邻方正常通行时,该相邻方可以请求排除妨碍。因此,只有选项C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例8(2009年统考试题)

  简答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答案要点】概念: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权利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相邻关系的发生以两宗或者两宗以上的不动产相互毗邻为前提;

(2)相邻关系发生于两宗或者两宗以上的不动产的权利人之间;

(3)相邻关系的客体不是不动产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引起的和相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如噪音影响邻人休息等;

(4)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解析】本题属于理论阐述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关于该知识点的内容,在此不予重复。

  【评注】(1)应熟记并掌握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2)为便于对相邻关系概念和特征的理解,还应注意掌握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

  考点3: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

  例9(2006年统考试题)

  民法上的混合是()

A.债的消灭原因

B.法人的合并方式

C.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D.合伙的成立方式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主要有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以及添附。本题涉及的是所有权取得特别方式中的添附。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不能分离的财产的一种法律事实。添附作为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就民法学理而言,添附具体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其中,混合是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杂合并,不能识别的状态。通常情况下,混合物一般应由原物价值较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权,原物价值较小的一方可以取得与原物价值相当的补偿。若原物价值相差不多,也可由各方共有。因此可见,混合为取得所有权的方式,故选项C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例10(2006年统考试题)

  简答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

  【答案要点】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移转给他人或设定他物权,受让人因善意而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

  根据我国目前司法实践的做法,适用善意取得应符合下列条件:

(1)标的物为依法可流通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2)让与人对所让与的标的物无处分权;

(3)标的物须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4)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且不应知让与人无处分权;

(5)转让行为必须完成了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要求。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理论阐述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应从受让时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综合作答。

  例11(2007年统考试题)

  王某在承包的荒地里挖出了一罐银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王某挖出的银元应()

A.归王某所有

B.一半归王某所有

C.归国家所有

D.归村委会所有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主要有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以及添附。本题涉及的是所有权取得特别方式中的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我国《物权法》第114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题事实,只有选项C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例12(2010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添附的是()

A.混合

B.生产

C.加工

D.附合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本题涉及的是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中的添附。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不能分离的财产的一种法律事实。我国现行立法没有对添附作出明确的规定。从学理上讲,添附应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附合,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者花费较大。混合,是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杂合并,不能识别。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的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物。可见,选项ACD都是添附的表现形式,应排除掉,只剩选项B是正确的。

  【评注】关于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作为考点出现的概率是比较高的,因此应对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的各种情况都基本予以掌握。

  考点4:按份共有

  例13(2008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按份共有的是()

A.两人合买的一辆汽车

B.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屋

C.家庭共同财产

D.应依法定继承分割的遗产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与按份共有相对应的共有形式是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同一项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我国《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依此规定,选项8CD都具有家庭关系,且没有特别约定的,因此应当为共同共有;只有选项A为按份共有,是正确的。

  【评注】按份共有是共有的一种表现形式,共有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共同共有,应将两种共有形式结合起来掌握和理解,以便于准确理解概念并予以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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